伊工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考勤
和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伊金霍洛旗总工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
2016年2月18日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督促干部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伊金霍洛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旗总工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签到、签退,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玩游戏、炒股、看小说等。
第三条 各部室(中心)工作人员外出时,向本部室(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打招呼同意后,到办公室履行外出登记签字手续(并通知办公室人员,下同)方可外出;各部室(中心)负责人外出时,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同意后,到办公室履行外出登记签字手续;各副主席外出时,需向主席打招呼同意后,到办公室履行外出登记签字手续。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签到器管理工作,分管常务领导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办公室按月将单位职工出勤情况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张贴于公示栏处。
第五条 办公室每两个月将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张贴于公示栏处。
第六条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因公外出除外)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事假应先由本人到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并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1至10天以内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假条交到办公室,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书面办理请假事宜,需电话通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待回单位后及时办理补假事宜);10天以上的,先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 工作人员一年内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全年请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一个月以外的请假时间要停发岗位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并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11年以上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工作年限21年以上3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
(四)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等次确定;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确定;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病假应先由本人到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并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15 天以内的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假条交到办公室,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书面办理请假事宜,需电话通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待回单位后及时办理补假事宜);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持医疗诊断证明,先经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请假期限在30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的,须经旗级或旗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先经分管领导签字,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请假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须持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证明,先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三)妇女干部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请病假单程序进行审批。
(四)累计请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累计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两个月以外的请假时间停发岗位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并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工作年限在11年以上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在21年以上3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累计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六个月以外的请假时间停发岗位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并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11年以上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5%;工作年限在21年以上3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在31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期满又因本人有特殊原因需继续请假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请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请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得评为称职等次;请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工作原因当年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部室(中心)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八)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每年分期分批次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伊金霍洛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相矛盾的,按《伊金霍洛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 2016年2月18日印发